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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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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
有效乘機證件
禁止運輸物品
鋰電池、充電寶乘機規定
攜帶液態物品規定

1、國內大陸地區的居民身份證

2、國內大陸地區臨時居民身份證

3、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身份證)

4、臨時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申領居民身份證回執》、《乘坐民航飛機臨時身份證明》

5、香港、澳門地區居民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6、臺灣地區居民的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7、軍官證

8、士官證

9、文職干部證、文職人員證

10、義務兵證、職工證

11、武警警官證、武警士兵證

12、護照

13、外籍旅客護照

14、海員證

15、外交官證

16、領事官證

17、國際組織人員證等

18、外國人簽證證件受理回執

19、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20、十六歲以下的中國大陸地區居民的有效乘機身份證件還包括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學生證或戶口所在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民航禁止運輸物品目錄(禁止隨身攜帶或者作為行李托運)

一、槍支等武器(包含其他能夠發射彈丸的裝置)

能夠發射彈藥(彈丸)并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類槍支,如手槍、步槍、獵槍、氣槍、信號槍、發令槍;

(二)拆解后可組裝的槍支零部件;

(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一、槍支等武器(包含其他能夠發射彈丸的裝置)

能夠發射彈藥(彈丸)并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類槍支,如手槍、步槍、獵槍、氣槍、信號槍、發令槍;

(二)拆解后可組裝的槍支零部件;

(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一、槍支等武器(包含其他能夠發射彈丸的裝置)

能夠發射彈藥(彈丸)并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類槍支,如手槍、步槍、獵槍、氣槍、信號槍、發令槍;

(二)拆解后可組裝的槍支零部件;

(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一、槍支等武器(包含其他能夠發射彈丸的裝置)

能夠發射彈藥(彈丸)并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類槍支,如手槍、步槍、獵槍、氣槍、信號槍、發令槍;

(二)拆解后可組裝的槍支零部件;

(三)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四、危險物品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危險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一)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

(二)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

(三)遇濕易燃物品,如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

(四)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制品;

(五)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

(六)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

(八)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注有酸液或堿液)、汞(水銀);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五、其他物品

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一)傳染病病原體,如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

(二)各類火種,如打火機(含配件)、火柴(含火柴皮)、點煙器;

(三)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民航限制運輸物品目錄(限定條件隨身攜帶或者作為行李托運)

一、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

(一)尖銳器械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尖銳器械,包括但不限于:

1.用作砍、切的工具,如斧頭、短柄小斧(太平斧)、切肉刀;

2.刀刃長度超過6厘米的生活用刀,如菜刀、水果刀、剪刀(從支點開始測量刀刃長度);

3.特殊用途刀具(包含所有刀刃長度),如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剃刀、刨刀、銑刀、美工刀;

4.帶有鋒利邊緣或者銳利尖端的物品,如冰鎬、碎冰錐、溜冰鞋以及用作武術文藝表演的刀、矛、劍、戟。

(二)鈍頭器械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鈍頭器械,包括但不限于棒球(或壘球)球棒、桌球桿、板球球拍、曲棍球桿、高爾夫球桿、帶金屬尖端的手杖或雨傘以及用于武術運動的指節銅套、棍棒、雙節棍。

(三)其他物品

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成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撬棍、鉆機(含鉆頭)、鑿、錘、錐、鋸、鉗、焊槍、螺栓槍、射釘槍、螺絲刀、扳手、彈弓、弓箭、飛鏢、大功率激光筆。

一、旅客攜運屬于自用的含有鋰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設備(如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筆記本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可以作為行李物品運輸。便攜式電子設備經民航行李安檢設備檢查無可疑的,予以放行。對懷疑含有額定能量超過100瓦特小時的鋰電池的電子設備,應當確認額定能量。

二、單獨的充電寶、鋰電池禁止作為行李托運,只能作為隨身行李運輸。隨身攜帶時有以下限定條件(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

1、標識全面清晰,額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

2、當額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時必須經航空公司批準且每人限帶兩塊。

3、額定能量大于160Wh的,禁止攜帶。

4、嚴禁非個人自用目的攜帶充電寶。

文件: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告2015年8號《關于重申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

隨身攜帶或者作為行李托運有限定條件的物品

一、旅客乘坐國際、地區航班時,液態物品應當盛放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ml的容器內隨身攜帶,與此同時盛放液態物品的容器應置于最大容積不超過1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僅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應作為行李托運;

二、旅客乘坐國內航班時,液態物品禁止隨身攜帶(航空旅行途中自用化妝品、牙膏及剃須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妝品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每種限帶一件、盛放在單體容器不超過100ml的容器內、接受開瓶檢查)方可攜帶,牙膏及剃須膏每種限帶一件且不得超過100g(ml)。旅客在同一機場控制區內有國際、地區航班轉乘國內航班時,其隨身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示購物憑證、置于已封口且完好無損的透明塑料袋中、經安全檢查確認)方可隨身攜帶,如果在轉乘國內航班過程中離開機場控制區則必須將隨身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作為行李托運;

三、嬰兒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后方可隨身攜帶;

四、旅客在機場控制區、航空器內購買或者取得的液態物品在離開機場控制區之前可以隨身攜帶。

五、酒精飲料禁止隨身攜帶,作為行李托運時有以下限定條件:

1.標識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裝內,每個容器容積不得超過5L;

2.酒精的體積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時,托運數量不受限制;

3.酒精的體積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時,每位旅客托運數量不超過5L;

4、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飲料禁止隨身攜帶及作為托運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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